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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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上杭县位于福建省西南部,地处汀江中游,是闽西、粤东、赣南的交通枢纽和重要的物资集散地。上杭于宋淳化五年(即公元994年)建县,至今已有1008年,是客家文化的重要发源地之一,素有山歌之乡、书画之乡、木偶之乡、建筑之乡的美称。上杭县是全国著名的革命老区,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毛泽东、周恩来、朱德、陈毅、贺龙、谭震林等都在上杭留下了伟大革命实践的史迹。著名的红四军第九次党代会即“古田会议”在我县古田召开,毛泽东同志在我县才溪写下了著名的《才溪乡调查》,才溪是当年中央苏区“第一模范乡”,素有“九军十八师”、“将军之乡”的美誉。上杭县旅游资源丰富,具有生态资源优秀、史迹文化突出、山城风光秀丽、山水风景宜人的特点,旅游开发的前景看好。境内的梅花山、双髻山、西普陀、汀江等自然景观和古田会议会址、蛟洋文昌阁、才溪光荣亭、临江楼等革命旧址以及李氏大宗祠、孔庙等人文景观闻名遐迩。古田会议会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全省十大风景区之一。梅花山国家A级自然保护区被中外专家誉为“回归荒漠带上的绿色翡翠”,是现存野生华南虎活动最频繁的区域。